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4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被   告 NGUYENTHINHA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437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7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零壹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千玲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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