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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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季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緝字第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季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於
本案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用毒品觀勒及強制戒治
等前案紀錄之素行,可徵諸卷存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其無視他人財產權,對於社會秩序有相當危害,兼衡
其竊取物品為自用小貨車(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業經警
方尋獲,由告訴人具領取回,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與
其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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