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七五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崧
  送達代收人  賴勝斌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折算銀元捌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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