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七五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崧
送達代收人 賴勝斌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折算銀元捌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臺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