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
動賭博機具「東方之珠」貳台(含IC板貳塊)、「水果盤」陸台(含IC板陸塊)
、「滿貫大亨」伍台(含IC板伍塊)、「快樂保齡球」伍台(含IC板伍塊)、「
滿天星」壹台(含IC板壹塊)、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日報表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