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5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合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國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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