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李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13元,及其中新臺幣3,978元自民國
10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47,140元自民國10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8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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