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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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秋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1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秋火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至3行「並
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應更正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證據
補充「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2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紙
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價格(新臺幣)│
├──┼────────────────┼──────┤
│1│豬五花燒烤片1盒│172元│
├──┼────────────────┼──────┤
│2│金莎巧克力1盒│279元│
├──┼────────────────┼──────┤
│3│桂格蜜人蔘1盒│989元│
├──┼────────────────┼──────┤
│4│五香牛肉乾1包│99元│
├──┼────────────────┼──────┤
│5│MonkeyShoulder威士忌1瓶│939元│
├──┼────────────────┼──────┤
│以上合計│2,4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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