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鄭清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28元,及其中新臺幣29,707元自民國
94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1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