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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