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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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8號上訴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甲○○因94年度訴字第21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