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以94年度交易字第9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進行審理程序,並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後,認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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