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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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珈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