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依據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則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其中金錢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另刊登報紙部分則屬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則關於金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另關於非財產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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