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9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7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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