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金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建宜 選任辯護人 謝宏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建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鄧建宜(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詐偽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詐偽罪嫌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
6年7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6年7月17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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