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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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聲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美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郭美均所有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建號1345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相對人郭美均及債務人 蔡龍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