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育志 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育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育志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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