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12號
105訴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建宜選任辯護人謝宏偉律師被告曾楊煒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 簡秋嬌
王瑞卿 蕭鴻銘 財產所有人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監察人 洪曉棣 財產所有人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 財產所有人聯發數位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聯發數碼投資有限公司上二人代表人鄧建宜同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財產所有人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聯發數位媒體行銷有限公司、聯發數碼投資有限公司為當事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業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財產所有人聯發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發數碼公司)、廣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發資訊公司)、聯發數位媒體行銷有限公司、聯發數碼投資有限公司為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並於審理時通知上開財產所有人,而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沒收之說明亦敘明諭知沒收之物品有屬於聯發數碼公司及廣發資訊公司所有者,是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財產所有人部分應有漏列,此為顯然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