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林玉芬 再審原告 洪偉祺 再審被告 李栩寧 再審被告 李宥甫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雅琳
李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及正本,應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應徵裁判費133,8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裁判費133,813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132,8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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