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0四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 古氏 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古美慧 聲請人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古禮雲 聲請人理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英 聲請人禮英書苑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靜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既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附卷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日,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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