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庚○○○
三民被上訴人子○○
己○○
桃仔未○○○
油車
甲○○
申○○
乙○○
戊○○
丁○○
丙○○
癸○○
壬○○
巷1
辛○○
巷5
卯○○
巷1
午○○
之1
辰○○
巷1
巳○○
44
寅○○
號之
丑○○
2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未○○○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未○○○、己○○之住址記載「台灣省台中縣○○鄉○○街○○巷○號」、「台灣省台南縣○○鎮○○路○○○號」、「台灣省台南縣○○鎮○○路一一一之三號」,應依序更正為「台灣省台南縣○○鎮○○里○○鄰○○路五二之四號」、「台灣省台南縣麻豆鎮油車里一四鄰油車一○一號」、「台灣省嘉義縣中埔鄉三層村五鄰桃仔寮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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