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奕全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6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514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493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7月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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