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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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二
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被告之被繼承人 羅章潤 借款,並設定權
利範圍全部、權利價值壹仟叁佰元、存續期限至三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前開未定清償期之借款,嗣後被告之被繼承人羅章潤
於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五日死亡,被告三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日據
時期戶主死亡,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須係被繼承人之家族
,且為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即繼承系爭抵押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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