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所承保之被保險人 黃淑金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八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被保險機車,在台南縣六甲鄉二甲村遭
被告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撞擊,致被保險人黃淑金受有
傷害,原告已依強制險理賠被保險人黃淑金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七萬二
千四百八十四元,並經被保險人簽具賠款滿意書在案,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原告給付金額範圍內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二千四百八十
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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