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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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零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與原告就強制執行事件,雙方達成和
解,並簽立和解契約書。依和解契約書內容被告願償還原告新台幣(下同)八萬三千
九百九十元,於簽立和解書當日先償還一萬元,餘額七萬三千九百九十元,自八十九
年十一月五日起分期償還,每期一萬元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並未依約履行,至今尚欠七萬三千九百九十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事
實,業據其提出和解契約書、存證信函各一份以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三千九百九十元及自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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