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叁分之壹,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甲○○因與原告之表哥 蔡金利 發生行車糾紛,被告認原告處
理該糾紛時袒護其表哥,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六日止,連續在高雄市○○區○○街二十之一號原
告住處前馬路旁、登山街十二巷二十九號廟口前廣場等公共場所,於公眾得共見
共聞之情況下,以「垃圾里長」、「比狗還不如」、「垃圾」等侮辱性詞句辱罵
原告,並將書寫「新民里里長你比一隻狗還不如」之看板,懸掛於自用小貨車上
,公然展示於眾,以足以眨低人格尊嚴之言語及動作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