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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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