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介庸
  送達代收人 陳介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参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零陸拾貳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述利息加計
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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