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
國九十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一
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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