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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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