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蔡祥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甲○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佐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原因,且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
4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