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威儀 律師被告甲○○
戶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結婚,初尚和睦,育有四女一
子,嗣於八十年間全家遷至桃園縣大溪鎮定居,詎八十九年七月間,被告竟無故離家出走,迄今行蹤不明,經原告四處查尋,仍無下落,被告顯然違背同居之義務,原告遂向鈞院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四八號判決勝訴確定在案。
(二)、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
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四十九年上字第九九0號判例有明示。經查被告迄今仍未見履行同居之義務,原告自得爰依上揭法條與判例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以保權利。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張賴素貞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婚字第一四八號履行同居事件全案卷宗,另函請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查明被告是否住於兩造住所地址。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詎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無故離家出走,迄今行蹤不明,經原告四處查尋,仍無下落,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獲判決勝訴確定,被告迄今仍拒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惡意遺棄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嫂嫂張賴素貞到場證明屬實,另有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溪警分刑字第0九二二00五七五七號函附卷足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一年婚字第一四八號履行同居事件全案卷宗查核無訛,依上開證據,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被告離家出走,未將行止告知原告迄今近三載,從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亦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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