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九號
原告肯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貳佰柒拾叁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仟零玖拾壹萬壹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貳萬零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陸萬零陸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尚不足新台幣叁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