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拖吊車資收據及支出停車費用之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