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買賣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捌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元捌角,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