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10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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