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98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乙○○、丙○○、丁○○、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再次確認本件究係請求票款或其他契約上
之請求,若係後者,請清楚表明請求之依據,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2、若本件請求為票款,則聲請狀中之原因事實既已說明業於96年8月15日提示,則利息起算日91年8月15日究何而來(此實非補正狀所敘於民法第125條以下即有規定)。
3、另依票據法第5條文義性要求,本票上並未有本件其他相關當事人之簽名,且代刻印章授權書仍有不明,該團體內部並未表示有開立票據之授權。(乙方究係何人,以及契約有關事宜及興建建物,產權登記、開發許可等範圍為何)請另具狀說明以及提出相關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4、若本件請求為票款,則本件聲請人亦為發票人之一,依票據法規定應由發票人連帶負責,故請重新計算請求之金額比例,並更正正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