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樹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446,300元(至於附帶請求租金、不當得利及費用部分,
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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