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2號聲請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相對人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正木達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正木達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