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