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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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三八三九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賣得價金之分配程序應予停止,但點交程序應予繼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故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從而倘有使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致生清償不公平之虞時,即有以裁定加以保全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鈞院聲請清算,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之機會,於其債務清理程序為裁定前,有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懇請鈞院准予為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因清償票款所生之對房地強制執行程序(案號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3839號),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程序,惟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經該院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嗣經第三人於97年7月22日應買,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不動產之變價程序終結後,即進入滿足債權人債權之價金分配程序,惟此因涉及聲請人財產之終局處分,為使將來清算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避免聲請人之財產減少及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有予以保全之必要;至於點交程序,乃為解除債務人對拍賣標的物之占有,而使拍定人取得對標的物之直接占有,本件拍定人既已就系爭房地為應買之表示,基於保護其對於法院拍賣程序之信賴,因此拍定人要求本院進行點交之程序,應予繼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聲請人另請求本院裁定命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云云,㈠就對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部分,倘就上開財產部分本院裁定准許,則聲請人之資產將因保全處分之限制而不得加以處分或轉讓,此與聲請人為保留財產以維持生活之目的顯有扞格。易言之,聲請保全處分所欲達成之目的反而將因保全處分之效力而受限制,其聲請即無從准許,聲請人為此項保全處分之聲請,顯有所誤解。㈡至於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部分,其中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部分,本屬聲請人可自行決定之事項,自無以保全處分限制之必要。而債權人行使其債權,本為法律所賦予債權人之權利,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其權利應不受影響,況且債權人行使其債權非但不會造成聲請人財產減少,反足確認各債權人之實際債權金額,並提供聲請人辨明權利之機會,與首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並無牴觸,當無限制之必要。綜上,聲請人前揭請求均無理由,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國仁附表:
┌─────────────────────────────────────────────────┐│96年度執字第52145號財產所有人: 陳麗玉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花蓮縣│壽豐鄉│ 沼田 ││乙○○│建│22.22│全部│140,000元│├─┼───┼────┼───┼───┼──────┼─┼─────┼──────┼────────┤│2│花蓮縣│壽豐鄉│沼田││乙○○-1│建│4.59│全部│40,000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查封│花蓮縣壽豐鄉沼│本國式│地面層:39.00││全部│60,000元│││255│田段乙○○、乙○○-1│、磚造│門廊:6.63│││││││地號│、住家│合計:45.63│││││││--------------│用││││││││花蓮縣壽豐鄉壽│││││││││豐路2段丙○○號││││││││││││││││├──┼───────┴───┴───────────┴─────┴────┴─────────┤││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棟建物佔用鄰地381、375地號,381、37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