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薛玉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心附件: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於何時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及其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
二、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是否已毀諾?若是,則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三、與銀行協商當時,聲請人之收入及支出情況如何?如何預估家庭生活開銷?計劃如何支應?(請參照附表所列事項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四、協商成立後,收入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七、提出聲請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前配偶 潘豐堃 之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有實際扶養子女薛○恩之事實及證明文件,受扶養人薛○恩之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與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4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4月17日起至97年4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附表:
┌─┬──────────┬───────────────┐│││因應之收入「來源」及「金額」(│││協商成立時之必要支出│例:薪資、存款、投資獲利...等│││││,自行臚列)│├─┼──────────┼───────────────┤│項│1.每月攤還債權銀行:│1.││││││├──────────┼───────────────┤││2.家庭生活費用(如子│2.│││女教育費、房租、水││││電費...等,自行臚││││列):│││├──────────┼───────────────┤││3.│3.││├──────────┼───────────────┤│目│4.│4.│└─┴──────────┴───────────────┘(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