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甲○○遺產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已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其債權人、債務人時,亦請 陳明 不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