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九十七年執緝丑字第二五九一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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