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 有原審法院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鴻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