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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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林有福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被 告 劉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
國一○三年十一月六日起;其中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三年十二
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
稱系爭支票)。原告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為由致退票不
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
民國103年11月6日起;其中15萬元自103年12月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雖係被告所簽發,但係背書人 吳春薇 借
票使用,吳春薇說會跟原告換掉由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卻
沒有履行換票約定。吳春薇借用系爭支票時向被告表示會自
行負責,被告不知道法律效果為何等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 文義 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發票人及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
13條前段、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
29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
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
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
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且票據行為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
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脅迫時,則應由
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另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執票人取得
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是否惡
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9年台上
字第678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97年度台上字第
22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不獲付款等情,
業據其提出該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司
促第5至6頁)。系爭支票係被告所簽發,業經被告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18頁)。被告雖辯稱係將系爭支票借票給吳
春薇使用,並由吳春薇自行負責乙節,惟此 乃渠 等間私底下
之協議,不得對抗原告,要與被告應依票據文義所負之票據
責任無涉。吳春薇既係經被告同意及授權使用系爭支票,則
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文義負責。被告又未證明原告取得系爭
支票有何惡意之情事,故被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面
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係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其
中30萬元自103年11月6日起;其中15萬元自103年12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燕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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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鳳簡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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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退票日(民│
││││││新臺幣)│(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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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劉美春│空白│臺灣中小企│3170-7│300,000元│103年11月6日│AT0000000│103年11月│
││││業銀行北鳳│││││6日│
││││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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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劉美春│空白│臺灣中小企│3170-7│150,000元│103年11月30日│AT0000000│103年12月│
││││業銀行北鳳│││││1日│
││││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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