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盧沁媛
       趙英州
被   告  郭寶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孫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