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港小字第3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謝耀明謝耀德
       丁尤敏
       謝清聖謝老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蘇美燕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年息│期間│年息│
├────┼──────────┼───┼──────────┼────┤
│31,594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1.83%│自103年8月1日起至│0.183%││起至││
││起至104年1月28日止││104年1月28日止││
│├──────────┼───┼──────────┼────┤
││自104年1月29日起至│4.48%│自104年1月29日起至│0.448%│
││清償日止││104年1月31日止││
│├──────────┼───┼──────────┼────┤
││││自104年2月1日起至│0.896%│
││││清償日止││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無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