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5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瑩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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