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59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瑩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