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駿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佳妙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及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